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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ober 30

    你在江湖那头,我在江湖这头

    T经理从来没跟Agency发飙的清白历史今天算是被玷污了。
     
    见过不靠谱的,
    没见过这么不靠谱的。
    见过废话多的,
    没过废话这么多的。
    见过脑袋进水的,
    没见过脑袋里足够放个水立方的。
     
    转念想想,我那些在PR公司的SJC的可爱同学们,比如小飞飞,再比如小Lisa,应该也被她们的甲方Push得很厉害吧?作为Agency,无论你面对的甲方是卖洗发水洗衣粉纸尿裤,还是卖奔驰宝马劳斯莱斯,受气的程度不会差太多。
     
    江湖其实就这么大,你们在那头,我在这头。我们遥遥相望,希望不要遇到,以免伤了感情。阿弥陀佛。
     
    October 18

    原来我非不快乐

    前两天和房东大叔续签了房子的租约,意味着我在这个城市的日子就快迈入第二年。虽然还没有融入(估计到离开时都没法到那个境界,我相信与一个城市的缘分也是命中注定的),却在不知不觉间习惯了一个人的独立生活。
     
    工作依然是7-11,只是学会了强制自己从周六0点到周日下午2点期间不开公司电脑,周日下午开始进入工作状态。每两周到WM买大桶的农夫山泉和口粮,喝剩的空桶里专放零钱,满满一桶,很有成就感;周末给自己煲汤,做各种口味的pasta和糖水;很清楚该在什么时间到哪个百货淘折扣的衣服鞋子;在阳光普照的下午,拎着水管冲洗南向的阳台;每个月至少到电影院报到一次,看我喜欢的那些面孔和故事。
     
    认识的人还是没超过10个,欣慰的是开始有熟悉的面孔。搭电梯时遇到同楼层的1岁半小女孩,口齿伶俐叫我“阿姨早”,然后在奶奶的授意下改口叫“姐姐好”,结果出电梯时小丫头又来了一句“阿姨再见”,于是一整天都在莫名的开心中度过;去菜市场买好吃的土鸡蛋,摊主阿姨居然记得我,然后给我便宜1/3的价钱(窃笑`v`);经常看见跟我一般年纪的单身女孩子风尘仆仆,旁边伴着行李箱、电脑包,让我忍不住猜测把她们外派在这里的公司是哪家。
     
    老爹说,要找些新朋友,逛街也好有个伴。嗯,第二年,是应该要有些break thru。或许等哪天没那么忙了,我可以去跳跳拉丁,或者学学钢琴。说不定,即使在不多的日子里,我也能撞到新的臭味相投。就像北京的某人,丽江的某人,武汉的某人,不也都是我的黄昏恋么。哈哈。谁知道呢~
    September 18

    那时的我们

    新一代的昆明小朋友们跑马圈地一月有余,我们这些老人家的丰功伟迹又有了重见天日的机会:

    小朋友A,踩进了T经理去年的地盘,结果店老板指着一堆Pringles哭诉“你们公司那个谁谁去年给我压了3000块的薯片”,然后把她轰出门。T经理听说后打心底里觉得惭愧,明明去年3个月总共只出手了400+的薯片,实在对不住这么高大的牌坊。

    小朋友B,被Jamie去年的店老板批评:“你没她专业,虽然她压的货我一年都没卖完,但是,她要是来了我还从她那要货!”田经理您这顾客忠诚度果然不是盖的啊~~

    所以说,流芳百世弄不好就会变成遗臭万年哪~

    August 14

    相望江湖

    领着外地飞来的同事到很有本地特色的小福楼腐败,吃得欢的时候说起“J姐姐以前就住在附近,这里可是她的饭堂喔~”。突然说不出的怀念,曾经的时光。
     
    一起在海边顶着太阳找贝壳,一起对着新买的珍珠项链玳瑁手环发花痴,一起喝菜茶茉、发掘好吃的馆子,一起打麻将(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一起看刚上映的变形金刚,一起伶牙俐齿欺负Bob(可怜的Bob),一起在午饭时痛苦地呻吟“除了吃粉还有别的选择么?”。在这个陌生的城市,J,老板,Bob,对我来说,more than colleage。
     
    只不过,相濡以沫终会变成相望江湖,我从一开始就知道。
    August 09

    PR是用来干啥的?!

    午饭时照例打开天涯(某人平时在办公室lunch time的不入流的佐餐方式),居然看到才上市的Crest Pro-Health盖了幢大楼,华丽程度比得上去年过年时爱迪生·陈的人体摄影事件,标题还是最近很潮的“寂寞”式。虽然PH的确是我用过最爱的牙膏,看到一堆热血青年为了拿免费牙膏拼命顶帖坐沙发(可拿7支)、抢7楼/77楼/177楼(均可拿2支),还是很shock。眼睁睁看着一层层的“姐抢的不是牙膏,是寂寞”和不断刷新的翻页,某个自称宣传专业人士的人只能崇拜这个PR,实在是太强大~ PR就该这样嘛。同在天涯八卦混的另一个PR,一开帖就赤裸裸地宣传周迅的新美发主张,直接被人无视,外加板砖伺候。瞧瞧,这就是差距!
     
    话说某公司的PR还是很有opportunity的。举几个很让人RZ的例子。
    1。还没毕业时,戴猪同学在QQ上问“签了哪”,某人清高无比地发了个星月老人头的LOGO过去,这厮回一句(居然还带崇拜语气!!!):“啊!你去了蓝月亮!”
    2。毕业后准备去公司报到,DD一脸天真无邪地问:“姐姐,以后我们家是不是不用买洁宝的卷筒纸了啦?”-_-!!!  这个local的卷筒纸到现在还不时困扰我。
    3。SGG胡同学问我在哪上班,某人不敢再发LOGO,直接答“屁恩机”,然后再次严重受伤:“喔,没听过,很出名吗?生产哪个牌子?”某人灰溜溜地列举了几个洗发水并拼命澄清“我们是小公司你没听过这些也正常”,结果被怒吼“直接说你公司中文名不就行了?搞得我显得很白痴!”。不,大哥,显然白痴的不是你,是我。
    4。常常有警惕性很高的超市老板跑到客户的办公室来打探虚实,确定是卖真货(!!!!)的便开始大咧咧跟小秘书说:“我打算要这个这个那个那个,对了,霸王是你们的吧?没有?那再来点夏士莲和高露洁。”
    May 21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若不是看了英明神武的Awei同学的转文,我都不知道世间原来存在如此和谐的法规。叶书呆你严重渎职啊,都不trade up一下我这法盲。
     
    ——————————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2006年第17号令

    【发布日期】2006-10-12

    【实施日期】2006-11-15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薄熙来

                                    主 任:马 凯

                                    部 长:周永康

                                    局 长:谢旭人

                                    局 长:王众孚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七条 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

      (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一)零售商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二)零售商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

      (三)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第十条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十二条 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

      第十三条 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第十六条 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供应商有权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零售商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一)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二)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三)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

      (四)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

      (五)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第十八条 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第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第二十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关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May 18

    自娱自乐@BO

    逛BO·词牌〈回娘家〉
     
    改编这首歌, 纯粹为了呼应大家MSN签名档上写得满满的KPI和4大腿.
    预祝儿童节快乐。
     
    风吹着volume,嘛刷啦啦啦啦啦啦
    Budget像水流,这哗啦啦啦啦啦啦,
    谁家的AH,她走呀走得忙呀
    原来她要逛BO
    身背Dell包,头戴Nokia
    防晒和隔离她的脸上搽
    左手NOC,右手RPS
    头上还飘着一个head account呀
    伊呀伊的喂
    April 06

    Work! And life? Balance!

     
    每天上班, 电脑上总有4个聊天工具stand by: QQ用来跟RD这边的员工交流, MS communicator 专找公司同事, Fetion用来给DAM和DSR发布重大提醒, MSN的最大功能在于透过大家的签名档了解同志们的心理状态. 老板开玩笑说:"你还可以把淘宝旺旺也挂上去." 某人想了想, 摇头, 嗯, 这个旺旺纯粹是散财童子转世, 经济危机, 我也要cut bugget.
     
    某天晚上神使鬼差地梦到Lenor在N年后成功relauch, 醒来后我琢磨了很久: 我从来没发现自己对这个东东很纠结啊?! 退N步说, 比我更应该操心它前途的大有人在. 什么GBU啊MKT啊MSP啊. 我要梦也该梦些什么NOC啊RPS啊之类才算靠谱. 就算压力大, 也不要用这种大脑间歇性抽风的方式表现出来嘛.
     
    每次回广州都痛并快乐着. 快乐是因为终于有人陪我说话赖床逛街看电影; 痛是因为白天全神贯注听PM和CM们在台上慷慨激昂且歌且舞晚上还得开OT处理一堆邮件, 就连泡温泉后还要撑着昏昏欲睡的脑袋苦背M3的考试题.
     
    Volume大人命令说:Work!
    某人怯生生地问:And life?
    大人丢下一句:Balance!
     
    February 26

    春耕

    下个月开始,即将有自己小小的一片责任田。得知这个消息时,我正收拾简单的行李,准备第二天一早跟客户的OM到田里看看。三天跑了两个最偏远的Branch,上午在tier 5+的公路上颠沛流离,下午看场子,晚上还得paper work。当中某天还在抽搐中前进的城际巴士上戴着耳塞开了近两个小时的SC tele-meeting外加记了满满6页的笔记,回想起当年一坐车就吐得七荤八素的光辉梦月,实在有点崇拜自己:我果然具备吃苦耐劳这一耕田业界人士必备的优良品质。
     
    跟在老板、Jessie和Bob的后面小耕了近4个月的田,慢慢开始有了一些biz sense,也逐渐明白肩上担着的那几个数字意味着什么。一直以为自己是个懒散成性无欲无求的人,进了公司才慢慢明白,其实我骨子里头还是很self-demanding的。这个月的两个target没有做到perfect,小郁闷了一把。哼!---我是对自己“哼”来着-_-
     
    上星期回广州读1年级,又见到了曾经亲密作战的大家,还认识了新朋友,感觉挺好。只是课间tea break的时候,大家都开始狂打电话,或是开电脑查邮件,不再像以前那样慢慢闲聊。午餐终于有时间坐在一起,互相问“最近累么”,接着互相鼓励“既然是出来卖的,一要卖相好,二要敬业,三不要嫌买货人”,然后会意地大笑。进了某公司的最大好处之一在于,在这里,你永远都不用担心遇不到比你更优秀的人,也不用担心遇不到跟你match的同事兼好友。
     
    耕田不容易啊。